中華民國電腦學會組織規章
民 國 六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廿 六 日 年 會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六 十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年 會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七 十 年 年 會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年 會 修 正 通 過
內政部台( 75 ) 內社字 395046 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七十九年年會修正通過第十九條條文並報內 政部備查
民國八十五年年會修正通過第十八條、第二十 三條兩條文報奉內政部台(85)內社字 8511098 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九十年年會修正通過第六條二款條文,報奉 內政部台(九十)內社字第 9022736 號函同意備查
民國一 0六年年會修正通過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兩條文,報奉 內政部台(107)內團字第1070404906號函同意備查
民國一 0七年年會修正通過第五條一條文、新增通過第八條、第二十八條二條文
民國八十五年年會修正通過第十八條、第二十 三條兩條文報奉內政部台(85)內社字 8511098 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九十年年會修正通過第六條二款條文,報奉 內政部台(九十)內社字第 9022736 號函同意備查
民國一 0六年年會修正通過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兩條文,報奉 內政部台(107)內團字第1070404906號函同意備查
民國一 0七年年會修正通過第五條一條文、新增通過第八條、第二十八條二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電腦學會(英文名稱為 Computer Societ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宗旨如下:
- 研究電腦學術及應用實務。
- 推行及促進電腦與自動化之發展。
- 聯繫國際有關電腦與自動化組織與活動。
第 三 條:
- 本會設總會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凡在其他同一地區有會員三十 人以上者,得設立分會,分會組織規章另訂之。
- 本會分會之設立及解散均須經理事會之通過。
第二章 會 務
第 四 條:
本會會務如下:
- 舉行有關電腦之學術研究、講習、訓練、討論、觀摩等活動事項。
- 協助各企業及機關團體學術機構應用電腦。
- 徵集國內外有關電腦知識之圖書及最新發展之資料。
- 發行會刊及有關電腦與自動化各項圖書。
- 研訂有關電腦專用名稱術語及符號。
- 與國際電腦及學術機構聯繫事項。
- 其他有關電腦發展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分為:
- 個人會員
- 團體會員
- 贊助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入會之資格及程序如下: 經由會員或有關機關團體之推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 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 對電腦學識及應用具有研究或著作者。
- 對電腦學術及應用具有興趣者。
- 從事電腦教育、管理、制度分析、程式設計或電腦操作等工作者。
- 對電腦事業之發展具有貢獻者。
第 七 條:
凡對電腦應用及有研究興趣之機構或學術團體申請入會,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贊助會員入會之資格及程序如下:凡對電腦應用及有研究具興趣者可申請入會,經由會員推薦,並遵循贊助辦法,則取得贊助會員資格。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退會分為:
- 自然退會。
- 除籍退會。
第 十 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自然退會,並由理事會通過後通知之:
- 會員具函申述自願退會者。
- 不履行會員義務者。
第十一條:
凡本會會員有損及本會名譽者,經會員五人以上署名檢舉,經監事會查明屬實,理事會通過,並提經會員大會通過除籍者,為除籍退會。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 擔任本會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
- 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 個人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 團體會員得遴派一至二人為代表,並為當然個人會員。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卅一人,候補理事十一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均由會員選舉之,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九人,就理事中互選之,設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中互選之。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對內監督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本會得設副理事長二至三人,由理事長任命之,輔佐理事長會務。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有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以補足所缺理監事之任期為限。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常務理監事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壹次。
第二十條:
本會每屆理監事之選舉,採集會或通訊選舉方式辦理。關於辦理方式、候 選人參考名單(應選理監事人數之三倍,但圈選時則不以參考名單為限,得 自行就空欄填寫)由本會選務委員會於當屆年會或會員大會二個月前提出, 送經當屆理監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廿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處理會務。
- 召開會員大會或年會。
- 制定會務方針。
- 聘派重要職員。
- 通過預算及決算。
- 保管本會基金。
- 執行會員大會或年會之決議。
- 審核會員入會或退會。
- 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廿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或年會之決議。
- 審核預算及決算。
- 審核及修改會章之提案。
- 調查有關紀律事項。
- 其他有關紀律事項。
第廿三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及助理秘書長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 過後聘任,秉承理事長之命,協助執行日常會務。並設職員若干人,協助處理事 務,由理事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聘任。
第廿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及特別興趣小組,其設置及人選由理事長提理事會通 過後設置及聘任之,任期三年。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五條:
本會會議分:
- 會員大會或年會,每年舉行一次。
- 理監事聯席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
- 以上各種會議,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六章 經 費
第廿六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 會費收入。
- 孳息收入。
- 捐贈收入。
- 其他收入。
第廿七條:
本會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收取標準,由會員大會授權當屆理監事會議通過訂定公布之。
第七章 附 則
第廿八條:
當團體會員代表獲選為理監事後,若公司更換團體會員代表且原團體會員代表於理監事選舉時不具個人會員資格,該團體會員代表即喪失理監事資格,由後補理監事代表進行遞補。
第廿九條:
有關罷免理監事、常務理監事、理事長事項,依照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 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須經理事會之決議或經會員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之 連署,提出修正意見,交監事會審查成立提交會員大會或年會,經出席會 員半數以上投票表決通過後,呈請內政部核准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 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年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施行。